广州专业房产律师房产合同解除违约金房产过户

  • 发布时间:2021-05-12 02:07:19,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35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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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一、合同解除的三种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即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事由,没有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也可以在法定情形出现时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一般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一)协议解除,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达成一个新的协议,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代替原合同,此种方式是双方意思biao示,不涉及行使解除权。
(二)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被赋予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以通知或其他方式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纠纷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纠纷的方式,通常引发诉讼。
二、 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是以通知解除合同的前提。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通过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函、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是,通知解除,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yi纪要》第46条规定了通知解除的条件,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对方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一)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通知解除权,适用于享有解除权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情形。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可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限的,不予支持。
(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此时,起诉状就视为解除的通知,写明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三)不享有解除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涉及解除权行使,只能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除非对方做出承诺,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果。若对方做出承诺,则可视为协议解除,发生解除的效果。
三、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即便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也不发生解除效果。
九民纪要观点: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鼓励交易。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通俗来讲,不能因为合同一方的轻微过失,认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不能因合同一方的轻微违约行为,就认定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此种约定情形就应当加以适当限制,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始终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不能因为显著轻微的违约,轻易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仅仅有部分附随义务存在违约,那么就不能轻易认定解除条件成就。
四、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可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一些长期性合同中,双方形成僵局,尤其是因经济形势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长期合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九民纪要赋予违约方特定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盘活市场经济,破解合同僵局。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约方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那些一房多卖恶意解约的违约方,明显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二是违约方继续履约对其显失公平;对于已经陷入合同僵局,违约方履约已经不能的,守约方拒绝解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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