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 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 1485 餐饮业 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业 catering industry 在一定场所,利用餐饮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包括调制加工),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行 业。
3.2 餐饮服务单位 catering service organization 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