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

  • 发布时间:2021-06-03 11:17:16,加入时间:2021年04月12日(距今154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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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对于从事食品交易的组织或个人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件,是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替代证件。食品流通许可证颁发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之一。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需要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区县分局窗口领取或网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意事项:

1.名称有效期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2.关于申请人 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4.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5.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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