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律师v白云看守所律师会

  • 发布时间:2021-06-24 10:43:12,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593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
  • 公司: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戴律师,手机:13416318024 微信:xintinglvsuo

戴律师专业尽责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法律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诉讼,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尽心尽责办案是团队的执业宗旨,戴律师团队收费合理、尽心尽责、团队协作、专业高效,是客户的佳选择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16年4月至7月期间,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甲米业有限公司、乙米业有限公司、丙米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许可,在某一租赁的仓库里,生产假冒的甲品牌大米、乙品牌香大米、丙品牌大米。陈某将其假冒的上述侵权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383元。另其仓库内还存有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大米,价值24302元。,

法院判决: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数额较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陈某未获得商标权人许可,自行使用杂牌大米包装成假冒的甲品牌大米、乙品牌大米和丙大米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9685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假冒注册商标罪以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数额较大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本案中,陈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假冒相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于相同的产品,即大米上包装袋上,而袋内大米均为杂牌大米。至案发时,陈某非法经营数额达59685元,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陈某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