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资产的评估性质和评估方法

  • 发布时间:2021-07-19 08:52:08,加入时间:2020年10月20日(距今170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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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资产作为企业获得资产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在资产评估中有时会遇到。但是,在大量资产评价的论着中,很少讨论融资租赁资产,即使有论着和融资租赁资产,系统也不深入。本文为大家带来的融资租赁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欢迎交流。

  一、融资租赁资产的性质。

  融资租赁按租赁人最终能否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分为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让给租赁人的租赁期满后,租赁人回收资产。

  第一种方式,融资租赁有点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样。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后才获得资产所有权,而分期付款获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所有权。这种差异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应作为固定资产评价,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合同权益评价。因为在租赁期满前,承租方尚未取得资产所有权,只有将其权益列为无形资产,才能恰当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形态。另外,由于合同还没有完成,在合同的剩馀期限内,合同无法履行,租赁人有最终得不到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只有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的评价,才能更好地考虑这个风险。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执行一段时间,承租人已经支付了融资租赁费。这些已经支付的租金经过调整后可以列入资产,但未支付的租金不应该列入资产,应付的租金也不应该再列入债务。在这里,已经支付的租金被视为资产,但不是固定资产。已经交纳的租赁费除了在交纳的当期给承租方带来收益之外,在合同到期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之后,还可以给承租方带来收益。支付的租赁费应视为获得上述收益的权利的代价,是无形资产。

  第二种方式,融资租赁类似于经营租赁,但期限很长。在这里,融资租赁合同只是权益,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来评价。因此,不能将已经支付和未支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资产,也不能将应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债务。

  二、评价方法的选择。

  评估融资租赁合同权益的基本方法是盈利法,具体可分为预期盈利法和节约成本法。在难以重新获得新的同一资产的融资租赁合同时,原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替代。此时,应用预期收益法进行评价,将利用该合同获得的收益扣除为获得和履行该合同支付的费用后的净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在评估实务中,虽然原始融资租赁合同不是不可替代的,但很难获得相关信息,也可以使用预期收入进行评估)。通过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获得同样的资产时,应用成本节约额法进行评价,将新合同与原合同之间价格差异的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

  如上述,当原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替代时,应用预期收益法评估该合同收益的价值。

  首先,预测每年融资租赁资产带来的收益额。如果该资产能够独立核算收支,并且将收益按照生产元素进行分配,那么融资租赁资产在其中相应的份额。如果该资产无法独立计算收支,可以根据包括融资租赁资产在内的最小独立计算范围进行预测,在将收益按生产要素进行分析后,通过融资租赁资产在同类生产要素中的贡献进行分配,逐年确定该资产带来的收益。

  其次,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可以通过未来一年的收益扣除相应一年所需支付的租赁费用,从而获得该资产所能带来的分年净收益额。

  获得融资租赁资产的净收益后,根据企业实际应用的所得税率,扣除净收益的所得税,获得融资租赁资产的税后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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