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劳动合同工资加班费辞退赔偿工伤律师高胜率

  • 发布时间:2021-07-19 09:38:32,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3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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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王某某于2005年7月12日进入广东**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的岗位为办公室,职务为职员。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某某的工作岗位。
2013年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将王某某由采购部调整至手袋课办公室任职员。王某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
2013年5月23日,公司以王某某旷工已超过6天为由,对王某某以“旷工自离”做出解除合同处理。
王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3年8月5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132.9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调岗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员工有服从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员工,有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王某某只能在采购部工作。公司撤销采购部后,安排王某某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该安排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也未声明降低员工薪酬待遇。即使该安排不合理,王某某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解决。
公司调整王某某的工作岗位,既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某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工作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按王某某“旷工自离”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1132.96元。
王某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公司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即使对调岗不服,也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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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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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金劳动报酬等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与不续签经济补偿金纠纷;
6、工伤、职业病认定赔偿;

7、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8、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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