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有关材料(材料要求见后)。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按照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办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再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5.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提交材料
(一)许可申请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4.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
6.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7.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10.清洗、消毒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1.申请游泳池项目的单位,需提交近期池水消毒记录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件
12.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13.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须进行消防验收的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