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方证明(复印件)
产品概述
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说明书样张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生产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对上述两类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质量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