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2、危房检测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2)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3)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3、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
5、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
6、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二、鉴定程序
1、应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2、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地基危险性鉴定:
4、危房检测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5、危房检测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