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从事危险化学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鬼 脚七(佛山)科技代办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