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检测鉴定相关知识
在房屋检测鉴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
除"鉴定"费用。这是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干审理房屋检测鉴定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人民法院,房屋检测担保费用,也就是人们通常所
说的房屋检测"鉴定"。
这个将于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
讼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将房屋检测"鉴定"费用统称为房屋检测
担保费用,并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审理房屋检测担保费用纠纷案
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房屋检测介绍说,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行使房屋检测鉴定合同解除
权的条件。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检测鉴定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费用方式付
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鉴定户不能
签订担保费用合同而导致鉴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
合同,否则鉴定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房屋检测鉴定合同的目的。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行使担保费用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鉴定户签订房屋检测担保费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鉴定屋检测,当房屋检测鉴定合同被确
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鉴定户费用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
同,对鉴定户是不利的。而费用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费用供
给鉴定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在房屋检测鉴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
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房屋检测担保费用合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房屋检测鉴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房屋检测担保费用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费用和
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鉴定户。
包销商也要参加房屋检测鉴定合同纠纷诉讼
如果发生鉴定户因为房屋检测鉴定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人民
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这是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将于6月1
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包
销人在房屋检测鉴定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也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包
销人和鉴定户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
讼地位。
包销是从香港、台湾地区引进内地的一种房屋检测销售方式。我国内地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
包销合同的性质认识也不一致。为了准确界定房屋检测包销合同的性质,统一
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司法解释将包销合同定
性为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包销的实际做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违反
包销合同的责任予以明确。
这个名为"关于审理房屋检测鉴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如果包销合同约定明确,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
人对包销期满后未出售房屋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包销价格由包销人购
买。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包销合同约定,自行出卖已经
约定由包销人销售的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包销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