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房产继承纠纷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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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继承婚姻家庭律师团队继承婚姻家庭法律服务范围:

1、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6、离婚诉讼;
7、离婚财产房产纠纷;
8、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9、子女抚养费纠纷; 
10、婚前财产纠纷;
11、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2、分家析产纠纷、共有财产分割;
13、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14、相关文书起草。

案例简介
仝某与孙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育有子女三人,即仝某1、仝某2、仝某3,何某系仝某3之女。孙某于1977年9月30日死亡,仝某于2019年3月16日死亡,留有自书遗嘱一份。
一审中何某主张仝某于2018年11月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留给何某继承,仝某3在一审中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遗嘱执行;二审中仝某1上诉其与被继承人仝某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患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要求多分;而何某与母亲仝某3主张对被继承人仝某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而仝某1、仝某2并未尽到完全的赡养义务,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仝某3应多分遗产。
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有效-
二、因共同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多分能否实现?
法院判决
仝某遗产所涉房屋由仝某1、仝某2、仝某3按份继承所有,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律师解读
本案中关于遗嘱是否有效,主要从两方面认定:一是该遗嘱是否是仝某的真实意思biao示,其订立遗嘱时是否意识清晰,是否属于法律认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本案提交的遗嘱中并未标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因此要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由此引发各继承人均有主张多分的情况。
二审中各自提交的证据:
(1)何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房屋格局构成图,用以证明其房屋与仝某居住的房屋实际相连,何某与仝某3对被继承人仝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其他;(2)仝某1提交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电费缴费记录、购买墓穴及修建管理协议、火化证明、金某的书面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仝某1对被继承人仝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同时申请证人金某与张某出庭作证,证明仝某1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以及首钢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街道出具的证明、社保缴费信息、情况说明等,用以证明仝某1生活困难应当予以照顾。
综合一审、二审各方提交的新证据及意见,首先,无法证明仝某1对被继承人仝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也无法证明其系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收入来源;且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其次,对于何某与仝某3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在本案中多方均有主张自己是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且提交的证据多数也只能证明自己尽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他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理应多分遗产。但本款规定的不具有强制性,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应当多分。
后,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要排除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等原因,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或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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