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销毁的方法

  • 发布时间:2021-10-20 16:26:38,加入时间:2019年06月18日(距今18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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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2、销毁程序

(1)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注销原公章,写明原因;  

(2)找刻印公章的公司,携带工商局开的证明,刻印公章;  

(3)拿到新的公章后,需要去工商局注册登记,新的公章方可具有法律效益。

扩展资料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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