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评定原则
1、危房检测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3、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
二、鉴定程序
1、危房检测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和内容。
2、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应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4、危房检测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5、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地基危险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