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只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或者发起人应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
即使股东或者发起人尚未足额出资,但仍以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