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进口清关所注意因素

  • 发布时间:2021-11-19 09:28:02,加入时间:2021年10月14日(距今133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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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药材进口报关手续资料

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检验检疫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原件。

二、检验检疫监管

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现在我的全球“抗疫之旅”就要开始了,不过海关为了保证我的战斗力,有时候也要抽我去进行一下体检,看看有没有被黄曲霉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二氧化硫等污染。

三、中药材进口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中药材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四、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境外生产企业申请向中国注册登记时,需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后,向海关总署,,并提交下列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材料:

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2.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企业的防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5.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仓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动物或者植物检疫防控体系文件、防疫消毒处理设施照片、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照片等。

(二)海关总署收到,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三)已取得注册登记需延续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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