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介绍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
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内资企业;
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3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从业单位名称与申请设立机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以及经纪人资格证上只写地域而没有注明具体从业单位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从业单位变更。)
5.申请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备注: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2年。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7日,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8年7月22日《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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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办理周期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