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睿晶华经验丰富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机构之一。公司拥有一大批专业、敬业、经验丰富的项目申报技术团队,自成立以来,已累计向超过1000家企业提供过项目咨询服务,深受客户的信任和喜爱,在业内也拥有很高的声誉和评价。)时常有朋友问及分支机构可不可以申请认定高企,问完还会扯出类似的一大串疑问。对于高企总分机机构财税问题,我们首先得从主体资格入手,搞清楚法人实体是申请高企的前提要求,理清这个思路以后,其他问题才能各个击破。
企业集团能不能申请高企
目前,企业法人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要符合《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的要求: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集团仅是企业法人联合体,本身不具有法人
分支机构能不能申请认定高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的高企要求是居民企业,而且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能够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企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法人实体要求其实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具现。这种资格要求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角度,分支机构首先被PSAS掉了。
第二层强调依法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居民企业”这个概念来自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居民企业除了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以外,还可以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思睿晶华客户类型:园林绿化行业,纺织行业,电梯行业,电子行业,光电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生物科技产业,磨具行业,机械制造业,生物医药器械行业等。除贸易、咨询、金融行业外的所有行业)
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当然属于居民企业,税法上的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外资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属居民企业,这类型企业以前按照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我国外资企业法》设立,现在统一合并为按照《我国外商投资法》。
另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境内并不符合认定办法的要求。像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就是由我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控股投资者在我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注册,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这条规定对境外中资控股企业以居民企业身份对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然而,对其是否能够申请认定高企,我们认为应该回归认定条件要求,境内注册的企业才符合。
(思睿晶华营业范围:,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小巨人,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双创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等各类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