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冲码头办理马来西亚药材干芋头一般贸易征税进口

  • 发布时间:2021-12-21 09:27:38,加入时间:2021年10月14日(距今13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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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申报

(一)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2.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二)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现场检疫

进境口岸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唛头、标记、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检疫处理

(一)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1.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2.对包装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海关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3.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4.对受到病虫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虫害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对被污染的货物、装卸工具、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二)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三)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海关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检疫证书

(一)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原产国家或者地区、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用途等。

(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海关出证索赔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

消毒处理

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监管要求

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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