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 香料出口报关申报条件及注意事项

  • 发布时间:2021-12-22 10:21:33,加入时间:2021年10月14日(距今133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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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香料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香料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香料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香料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出境中药材/香料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香料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香料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中药材/香料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产品加工工艺。

申报:

申报网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申报需提交资料:

出境中药材/香料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香料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关,报关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部分国家植物性药材方面的

法律法规及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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