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发展报告。
办理时限: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依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
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