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申办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一)按统一印制格式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
(二)属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情况介绍材料(包括鉴定证书、专利、知识产权、产品说明书等)及实施条件(包括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或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三)法人代表证明,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
(四)交验企业成立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包括国税和地税)登记副本复印件。
(五)合法的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和其它管理制度。
(六)场地和房屋使用、租用证明或产权证明。
(七)特殊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或行业管理部门批文。
(八)技术性收入的有关合同文件。
(九)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上年度及本年度)。
(十)企业其它经营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