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合同律师经济纠纷企业商业纠纷法律顾问

  • 发布时间:2022-03-04 10:27:19,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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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签订合同很多情形之下都不是面对面通过书面文本形式体现,而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传a真件形式表现,在合同当事人都履行合同的约定的情形下,双方都无异议;但当一方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仅凭传a真件证据能否认定法律事实

  一、传a真件证据问题的提出

  传a真作为合同签订中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商业活动,特别是路途相距较远的当事人之间用得更多,而传a真件的特点是当每发一份传a真给对方,传a真机上的记录是发过几页(纸),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对方收到的也是传a真纸,所有的记录都是在传真纸上的。而传真纸的特点决定了其上面记录的所有内容(字迹)随着时间的推移(大约一年左右)慢慢淡化 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当事人为了保存下来,只好通过复印来解决。但事过境迁,当事人之间因为商事活动而发生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据以证明的原件(传真件)已不复存在了,留下来的只是复印件而已。一旦接受传a真的一方不承认对对方的传a真合同有过用传真来答复的事实,而能查询到的发传a真的时间记录也只是在发传真之后的三个月以内,超过三个月的则无法查询,当事人诉讼时提交的只能是其所述的对方发来的传真件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来核对,如何认定其证据效﹖

  二、传真件证据效力析评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可见,审查判断证据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查清案件事实从而进行裁判的关键性步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确的判断。因此,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其提供的证据也必须符合证据规则所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那么,传真件从证据角度讲,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呢,这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真件由于传真文本上会显示传a真的号a码、时间等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复印件证据;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其作为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从法律角度分析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也不能与原件等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传a真件是否传a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这要根据传a真的号a码、时间以及登记号以认定传a真内容的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传a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也就不能仅通过传a真件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a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a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履行应尽的证据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a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a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三,合同签定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a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a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第四,应当注意唯一的传a真件,做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做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保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均可能承担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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