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联合经营合同属于合伙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仅分红,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一般都不属于合伙关系。要参与经营,承担风险才属于合伙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后,并未实际参与集某公司的经营,且双方明确约定其不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故本案不属于合伙关系。其次,张某作为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后,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由俞某、李某、方某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并通过上述《联合经营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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