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炸锅进口需要注意的问题

  • 发布时间:2022-03-11 09:39:49,加入时间:2021年07月23日(距今10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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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网红小家电的榜首

空气炸锅的进口和销售

国内市场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外贸企业应该重点关注什么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空气炸锅,实际不需要用油炸,而是通过热空气对流加热食材,达到类似油炸的效果,这个产品应该怎么归类呢?

    这个产品属于品目85.16的家用电热器具,但具体子目是什么呢?从空气炸锅的工作原理来看,通过电加热实现其主要功能;从使用场景来看,主要用于家庭。根据归类总规则,我们可以认定,空气炸锅应该归入8516.60项下的子目。

    另外,小食店等用的土豆片炸锅不应归入85.16。

 

 空气炸锅属于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无需取得进口许可。但是,作为食品接触产品,企业需根据《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或有效期内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空气炸锅归入8516.6090,申报商品名称:电烤箱,HS编码:8516609000,监管条件A,即进口法定商检,检验检疫类别:L,即民用商品入境验证;M,进口商品检验;申报要素包括:1.品名;2.用途;3.加热原理;4.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5.型号.......

   

空气炸锅作为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质量。作为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须符合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主要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接触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考目录内的相关标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标签,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3)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查验和检测,海关对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采用“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后续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海关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实施抽查检验检测。

不合格处置。如果进口空气炸锅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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