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承租土地建房后转租他人,能主张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临时安置费一般是补偿给产权登记人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法律未明确规定,实践中租赁合同有约定就从约定,无约定一般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双方都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承租人建厂房后转租他人,法院最终驳回其要求分割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临时安置费321465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82889元。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的复函,该补偿系在征收过程中需临时搬迁及停止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补偿,对被征收土地及建筑物承租人的权益属于第三方权益,应由被征收人与第三方承租人根据双方承租协议约定执行。本案中,黄某并无与小某经济社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未对相关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作出约定,而且,黄某承租涉案土地后转租他人使用,黄某并未实际经营。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黄某该主张,并无不妥。
广东合拓不动产律师团队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行政诉讼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