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基于赠与合同取得宅基地房,未过户能起诉确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起诉协助过户,如果区房屋管理局说不能过户,则只能维持现状。如下面这个案件,哥哥把宅基地房赠与给弟弟,随后哥哥户口迁出了村里,当时未过户至弟弟名下。多年后,弟弟要求过户,哥哥不同意,弟弟起诉确权,法院驳回弟弟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廖某强是否有权诉请确认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廖某强基于其与廖某荣及廖某坚签订赠与合同及该合同实际履行的事实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直接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对此,本院认为,依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988年12月29日修订后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199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宅基地上房屋,在廖某强与廖某荣、 廖某坚办理涉案房屋的赠与公证手续之前,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已登记在廖某荣名下, 廖某强对此并不持有异议, 廖某强仅是认为基于廖某荣及 廖某坚的赠与行为,原归廖某荣所有的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应转归廖某强所有,但廖某强与廖某荣、 廖某坚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即使该合同关系有效, 廖某强基于该合同关系也仅能向合同相对方即廖某荣、 廖某坚请求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并在办妥过户手续后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廖某强基于赠与合同关系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直接主张确权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据此,原审判决驳回廖某强要求确权的诉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廖某强上诉认为其基于廖某荣及廖某坚的赠与行为及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已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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