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证写明共同共有,还能主张按出资额分割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购房时共有人的真实分割意图。如果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双方真实意图的按出资额享有房产份额,则即使房产证登记为共同共有,法院可能也会判决是按份共有。当然实践中也有法官认为就应当以房产证登记的共有方式为准,所以以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原房产证登记为共同共有,原告主张按出资份额分割房产,但没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为共同共有,各占50%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幸某与朱某对涉讼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对此,分析如下:幸某主张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其与朱某未约定对涉讼房屋为共同共有,且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双方对涉讼房屋为按份共有。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幸某与朱某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明确约定双方对涉讼房屋所占份额为共同共有,并共同作为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在此后亦是按照共同共有进行了不动产权登记,上述行为均表双方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共同共有的意思表,故不属于对涉讼房屋没有约定共有情况的情形。幸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发生在双方已经发生纠纷之时,且从聊天记录的具体内容来看,两人在商谈的是分手后如何处理房产,并非是双方就涉案房屋的共有方式和份额的明确约定,从聊天内容也不能得出双方曾约定过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涉案房屋产权的结论。综上,在载明双方是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核发,且幸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共有类型或共有份额另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讼房屋应为幸某与朱某共同共有,各占5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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