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投资餐厅后,亏损严重能退回投资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如果属于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则在未清算前,不能要求退还出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就驳回了合伙人要求退还出资款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黎某某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由乐某退还其5万元投资款依据是否充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本质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即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本案案涉项目是广州市荔湾区马某餐吧其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黎某某与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乐某经营餐吧的10%股权,约定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股权转让合同》实质是合伙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黎某某通过他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乐某支付了5万元,并在转账凭证上载明“合资款”。合伙关系成立后,黎某某投入的资金应为合伙财产,应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关于黎某某是否参与经营的问题,庭审中,各方均确认对合伙投资主体进行了经营,并且各自有分工。合伙体的收入与支出各方均确认由特定公款账号(乐某名义开具)操作,且该账号绑定了郑某的手机号码,也即证明各方是可以实际了解公账的情况。且各方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餐吧的盈利分为每个月的镖银分成及公账存款,通过一审的证据可以认定,三人也领取了两三个月工资以及镖银分红,现黎某某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原额退还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黎某某请求赔偿投资款损失,须建立在涉案合伙项目清算的基础上,因为合伙经营项目至今未完成合伙清算,合伙期间的收支情况、盈亏情况不明,黎某某直接主张不分担亏损原额退回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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