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村村民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违反了一户一宅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仍然有效。目前很多一审法院认定同村村民间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广州中院二审都会改判此类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梁买家与梁某为同一家庭户,其父亲在同村内已领有宅基地和房屋,现梁买家没有证明其父亲所有的宅基地房屋并不包含其户口份额,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同村内没有分配过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目前,涉案房屋所附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即上述法律规定所述的“宅基地”,故梁买家主张其与王卖家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梁买家与王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条的第四款继续规定的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即未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后不得购买宅基地,故一审法院认为梁买家主张的其与王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相违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梁买家主张王卖家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应否支持的问题。由于梁买家取得涉案房屋需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审查,故本院对梁买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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