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小麦进口及其他粮食报关攻略

  • 发布时间:2022-04-12 15:07:18,加入时间:2021年05月10日(距今14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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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俄罗斯小麦,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仅限于加工用途的春小麦。

二、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相关国际标准,在小麦出口产区和储存场所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应中方要求,俄方应提供上述所有监测结果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等信息。俄方应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年度监测结果。

三、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输华小麦传入中国的风险。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俄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的有关信息,并暂停相关区域的小麦输华。

四、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应采取过筛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危险性杂草种子及其他杂质。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输华小麦不得与冬小麦或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小麦混合。

五、散装出口小麦,应当使用专用于粮食运输的交通工具,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输华袋装小麦不限运载工具。运输期间,应避免粮食途中撒漏和受潮。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

六、完成出口检验检疫后,俄方出具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 “The consignment of whea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wheat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dwarf bunt of wheat 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uhn”(该批小麦符合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同时标明来源产区、出口存放地点、出口存放企业名称等信息。

七、其他植物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8年第25号公告执行。

粮食进口报关需知:

01、 查阅拟进口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地区是否获得我国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栏目查阅。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这个准入资格就是相当于“签证”一样,被允许才可以入境。不在名单上的粮食种类以及来源国家(或地区)是暂不允许进口的。

02、查询境外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是否获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统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栏目查阅。

03、指定入境口岸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栏目查阅。

进境粮食必须在指定的口岸入境,进口商选择进口口岸时必须查看清楚哦。

04、申请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统称“指定企业”)。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申请方式: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属地海关提出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指定申请。属地海关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评审。

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被列入“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05、 申请《检疫许可证 》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须先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进口商凭《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并在行政审批模块选择“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项目,填写、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06、 进境申报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货物报关单;

2. 《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3. 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

4. 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国出具);

5. 品质证书(仅限于大麦、小麦和大豆等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有进境品质检验要求的产品);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7. 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8.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

9.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的检验证书和/或质量分析证书等。

随附单证按《海关总署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相关要求执行。

07、现场检验检疫

由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1. 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2. 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 《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1. 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2. 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3. 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4. 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5. 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6. 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08、调运办理

口岸隶属海关审核进口商、储备库或加工企业申报的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使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予以调运。

如粮食入境后,原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存放、或者因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口岸海关办理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审核。

口岸经营单位、进口粮食指定企业应实时在“粮食系统”中填报粮食发运、出入库、加工等情况。

口岸及存放、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通过“粮食系统”监管粮食调运过程。

09、后续监管

海关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严禁将进境粮食做种用。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请问后续监管有几个步骤啊,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进境粮食的后续监管包括口岸装卸监管、运输监管、加工监管、下脚料处理监管、疫情监测等。各个阶段的要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口岸装卸监管的要点:接卸过程中应采取铺设防挡漏布等措施防止粮食撒落。接卸结束后,应对港口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并对清扫物及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彻底灭活处理。

 2. 运输监管的要点:进境粮食调运前,口岸海关对进口企业提交的进境粮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申报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计划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运输路线得到海关确认后,不得随意变动。运输车辆需符合密闭、无漏洞、无裂缝等防疫条件以及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安全卫生条件,运输过程防撒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允许运输进口粮食;

 3. 下脚料处理监管的要点:进口粮食装卸、换装、运输、加工、存放等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企业必须填写下脚料的收集记录、除害处理记录等,记录至少保存2年。

4. 海关在进境口岸、存放场所、加工厂、运输沿线、换装场所周围,开展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的,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根除。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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