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就对“广告审查”表达了新要求。此次《办法》中的一大亮点是,从9月1日开始,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此外,《办法》第六条还特别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1.广告内容
2.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提供代理销售该产品机构的《(经营)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是经营企业需要提供厂家授权书
3.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包装实样;
4.广告出现商标、专利,提供相关复印件
5.公章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1.广告内容,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是经营企业需要提供厂家授权书
3.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4.广告出现商标、专利,提供相关复印件
5.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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