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律师 交楼条件咨询

  • 发布时间:2022-04-29 14:46:5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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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约定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即符合交楼条件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商品房符合交楼条件,除了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还必须具备永久通水、电、气、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开发商全部条件具备才符合交楼条件。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的交付标准。丰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付标准,其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刘某则表示丰某公司应当交付已经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永久供气、永久供电、永久供水等验收及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给其,涉案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时间尚不具备永久用电,理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对此,本院分析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商品住房,故丰某公司交付的标的物房屋除应具备法定的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备案,还必须满足居住使用的功能属性。法院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第(十一)项的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低于前款标准,涉案房屋仍应依《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即:涉案房屋所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依据充分。丰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即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付标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丰某公司虽于2020年10月29日取得涉案房屋所在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但涉案房屋于2021年6月2日才取得《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符合永久用电条件,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于2021年6月2日才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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