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人公司员工上做出的租金承诺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出租人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承租人协商租赁事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所做出的承诺视为公司的意思表,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出租人公司的员工表同意保证金底租金,后打起官司后公司不承认,法院就认定承诺有效。
判决书节选:
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兴某有限公司与诺某公司已形成合意,同意在合同解除后,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故诺某公司仍需清偿欠付的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某提供的对话记录显示,李某作为代表广州兴某有限公司与诺某公司对接租赁事宜的员工,在2019年9月16日表示“只要你付9月租金,就可以经营到月底,之前的保证金抵扣7-8月欠的租金”。以上陈述应当视为广州兴某有限公司在与诺某公司协商合同解除事宜过程中同意以租赁保证金抵扣租金,并且同意诺某公司在撤场前按租金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涉案商铺在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的月租金为29540.5元,诺某公司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为64452元,抵扣后,诺某公司无需再向广州兴某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和2019年7月的租金以及对应的违约金,但仍需支付2019年8月的剩余租金24169.5元,并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上述欠付金额为基数,向广州兴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李某作为代表广州兴某有限公司与诺某公司对接租赁事宜的员工,其在沟通过程中所作的表系其履行职务行为的表现,应当视作广州兴某有限公司的表。广州兴某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无权代表公司做出租赁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意思表,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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