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5-05 16:47:37,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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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变更房屋用途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责任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双方占同等责任,即各占50%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如此认定。

判决书节选:

至于解除合同的责任认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系因无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无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的风险由其中一方承担,在此情况下,电某公司作为出租方,明知涉案物业的规划用途为电信机房,仍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远某公司作出办公用途,对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过错。远某公司作为承租人,其在承租时应当审查涉案房屋的规划用途,在对涉案房屋规划用途为电信机房的事实应当知悉的情况下,仍承租涉案物业作为办公用途,对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样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双方均应承担50%的责任。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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