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内容未写进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广告内容明确、具体、确定,则构成承诺,即使未写进合同,也是有效的。如后期开发商不遵守,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在公众号宣传“发展商承诺签约后12个月按月收租即签即收租!收益享不停”并配上了不同户型的租金表。最终法院认定该宣传允诺具体确定,对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未订入涉案合同中,但属于合同内容,开发商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某公馆项目的广告宣传单、公众号及视频广告中涉及 “返租”的广告内容是否构成要约,汤某能否以此主张恒某公司履行返租义务;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广告宣传资料中涉及返租的如公众号中的“发展商承诺签约后12个月按月收租即签即收租!收益享不停!”且在该承诺下方配以表格列明不同户型对应的即收租金情况,户型为单间(约30m2)即收租金为1100元/月…..,该广告宣传内容确定,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的主体、租金标准、租金给付期限均具体明确,且该说明和允诺在广告宣传单上也有出现,相关租金标准亦一致,同时该批系列案中部分自认已收取了返租租金的购房人收取的租金标准也与上述允诺一致,故上述即签即收租的广告宣传允诺具体确定,是关于某公馆项目内的房屋所作的说明,并且系汤某决定购买的重要考量因素,对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上述“发展商承诺签约后12个月按月收租即签即收租!”的广告允诺应视为要约,虽然未订入涉案合同中,但属于合同内容,恒某公司并未按照该允诺履行返租义务,构成违约,汤某主张恒某公司支付返租租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广告宣传中对返租期间承诺仅为12个月,汤某关于六年期限的主张系来自一份公寓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而该协议书仅为照片打印件,且签约主体并非涉案的购房人亦非恒某公司,故该协议书与本案无关,汤某以此为由主张返租期限为六年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恒某公司应给付的返租租金金额,本院按汤某购买房屋面积所对应的租金标准,以12个月为期限予以支持,且恒某公司在与汤某签约后未按月履行返租义务,并已逾期12个月,故现恒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汤某返租租金15600元(1300元/月×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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