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专业退购房定金的律师 买公寓起纠纷咨询

  • 发布时间:2022-05-06 14:39:32,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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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住宅却买到40年产权的公寓,定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容易误导购房者认为是住宅就可以退。

类似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原、被告之间的认购合同纠纷。关于被告在销售涉案两房屋时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商品特性及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其一,根据涉案楼盘某园的预售许可证,某园项目的房屋涵盖住宅、商业及办公三种性质,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时理应对三者进行明确的区分。虽《销售服务确认表》载明原告以打勾形式确认销售人员已经详细向原告介绍了项目总体规划情况、销售人员已经提示原告查看了楼盘销售现场展示的其他文件并知悉相关条款内容等,《广州某园认购书》载明“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双方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补充协议、该物业一户一图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其他文件、证书及不利因素提示。乙方声明已阅悉并同意上述明示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图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和其他文件、证书及不利因素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但由原告签署确认的《销售服务确认表》并无涉案两房屋属性等情况的具体介绍,《广州某园认购书》仅明确涉案两房屋的房号,而未注明涉案两房屋用途为“办公”,被告也未举证证实其作为开发商销售时就涉案两房屋的用途向原告予以明确的提醒或告知。其二,被告自身确认其将涉案楼盘的销售委托专业销售中介机构代理,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销售宣传资料及楼盘现场照片(包括样板间照片),被告在销售时多处突出宣传房屋为“公寓”,容易使普通购房者相信房屋的居住属性而忽略注意到房屋的规划用途实为“办公”。被告答辩中所述的《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被告据此称的公寓性办公楼的涵义亦非普通购房者所了解。因此,其后原告在被告出示涉案两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发现涉案两房屋的性质为“办公”,原告认为这与被告销售时所宣传的房屋属性有反差而拒绝签约,并无明显不当。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以原告拒绝支付首期款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要求没收原告支付的定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定金6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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