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花木场租赁协议咨询

  • 发布时间:2022-05-07 12:31:5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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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田类的耕地能出租做花木场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因涉案土地为水田类的耕地,茶某经济社与某花木场、颜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土地租给某花木场、颜某作“货物堆放、种养及其他”,并在实际使用中擅自在水田上建造房屋,开挖水塘,破坏水田的种植条件,违反上述法律有关保护耕地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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