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到期后,合伙项目未亏损能起诉退还出资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查明项目未亏损,按理说还能分配盈余,如果只是要求退还出资款的话,法院是会支持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卓某是否应向陈某支付退股款63000元?本院对此评析如下:《某股权协议书》约定合股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现合股期限已届满,陈某可以退伙。庭审中,卓某已表示有答应陈某退伙。再结合卓某提交的《情况说明》,只是表明卓某出具《情况说明》时其认为店铺的财产状况不好,无力支付陈某退股款,并非陈某不能退伙。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陈某退伙事由已成就。至于2018年6月、9月,卓某不予同意陈某出卖股份及退回款项,已是合股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已产生矛盾。卓某上诉称陈某退伙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陈某投入款项应否返还问题。第一,双方协议虽约定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结算,卓某提交的对账表(即分红记录),陈某虽不确认,但卓某作为证据提交,对账表的记载显示爱某美容店直至2018年6月仍有结余,处于盈利状态,陈某可以要求退回投资款。第二,卓某提交一楼店2017年接手后装修支出明细、二楼店2016年3月扩大投资装修和增加项目及仪器明细等材料,所列支出发生在陈某入股前,而协议约定入股期间店面盈亏按入股比例承担,现无证据显示在合股期限内店面有亏损,相反,陈某退伙时店面尚有盈余,不存在承担亏损问题。第三,协议约定合股期间各合股人的出资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挪动,现合股期限已届满,且合股期间店面有盈余,陈某有权要求退回投资款,并非合股期间随意分割出资。综上,卓某应向陈某退还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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