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用私人账户付款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不过如果是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又不能证明已经将款项转给公司的话,就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邝某主张刘某收取和支配公司的营业收入,使得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涉案的交易而言,刘某用个人的账户为康某公司支付过部分货款,但并无证据证明刘某用个人账户收取过公司款项。一则,该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刘某收取和支配公司的营业收入,造成公司和股东个人财产严重混同,难以区分;二则,支付的行为并未减少公司的资产,进而导致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况且,邝某亦无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康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邝某要求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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