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赔偿协议后主张是受胁迫签订的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除非有报警记录及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是受胁迫签订,否则签字后主张受胁迫签订可撤销一般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高某撞坏租赁的车辆,签订赔偿协议后主张是受胁迫签订,最终提供的证据只是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铭某公司分别依据《赔偿协议》及《汽车共享协议》向高某、龙某公司主张权利。高某抗辩称《赔偿协议》及《承诺书》是在铭某公司的胁迫下签订。对此,法院评析如下:
一、高某提交的案外人高某军、范某、陈某出具的《事情经过》属于证人证言,高某未申请该三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且即使该三人出庭作证,根据高某军的陈述,其是高某的父亲,其余二人亦是与高某军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即该三人与高某存在利害关系,故该证言缺乏客观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高某军出具的《事情经过》所述,其在接到高某的电话后,并无报警处理,而是与范某、陈某到汽修厂私下进行处理,并且其陈述在场人员有一位民警,但却未能提交公安机关对其所称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过处理的任何材料,明显与常理不符。根据该三人出具的《事情经过》,高某签订《赔偿协议》及《承诺书》时,该三人均不在场,范某、陈某并未在《事情经过》中陈述高某是在铭某公司的强迫下签订《赔偿协议》及《承诺书》,而高某军也只是转述高某的陈述。
二、高某虽主张铭某公司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未能提交事故发生后至今的任何报警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明显不符合常理。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或报保险的行为,以及其父自称是警,却在得知涉案交通事故后一直不报警处理的行为,反而可印证《赔偿协议》及《承诺书》中记载的酒驾行为。
综上,仅凭高某提交的三份《事情经过》,不能认定《赔偿协议》及《承诺书》是在违背高某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因此,铭某公司在获得涉案车辆所有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与高某签订《赔偿协议》及《承诺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赔偿协议》及《承诺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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