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业公司间商业纠纷律师 货款服务费工程款结算

  • 发布时间:2022-05-13 14:38:51,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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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双方能否以事实行为变更合同条款?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口头谈好价格上涨后,一直按上涨的价格支付。后一方不承认变更了合同条款,但法院认为双方连续几个月都是按上涨后的价格结算,可视为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条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交易的单价有没有变更。关于双方交易的单价有没有变更的问题。根据才某公司提供的《废纸回收结算表(2017年4月-2018年3月)》,才某公司持续向广州群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0月、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超出合同约定价格的交易款。虽然才某公司称交易单价没有变更,应按合同单价执行,但是才某公司在2017年9月起至2018年2月止支付的交易款与变更后的单价更趋一致,且连续六个月以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广州群某公司支付货款,这一做法显然与才某公司所称相矛盾。才某公司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的付款行为可以推断出双方的交易单价已作变更,及才某公司对变更后的单价亦是确认的。因此,法院认定,案涉交易款的交易单价已作变更,且才某公司反诉要求广州群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款项,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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