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应起诉谁退款?
张静律师解答:如委托人不知情转委托事项,则仍由受托人退款。如委托人知情同意,或者后来出具书面同意书,则受托人不再承担退款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家人被抓找人托关系放人,并支付受托人50万。受托人又转委托他人,委托人知情后,写下书面说明,同意余款向第三人追偿。后委托人起诉受托人退款,一审法院支持了,二审法院改判不予支持,认为委托人应起诉第三人退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何某家属代罗某向事主某退回21.5万元款项的说明》,何某被吴某报案涉嫌诈骗其50万元期间,某出具说明,明确罗某才是实际受托办事和收取50万元的人,罗某已退还21.5万元,仍由其应继续退还剩余款项。何某主张其有将涉案事项转委托罗某,但何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该转委托有征得某的同意,何某应当对其转委托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根据2015年5月21日的确认书,吴某已明确表示不再追究何某的任何经济责任(除何某负有协助某向罗某追讨余款的义务外),该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吴某具有约束力。吴某主张上述确认书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现吴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有要求何某提供协助而何某未予协助的情形存在,其直接要求何某返还剩余的28.5万元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何某负有的协助义务应当包括某本人无法行使而何某具备协助能力的追讨余款所充分必要的一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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