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遗嘱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留份额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会判决遗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部分折价款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判决书节选: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李某3生前立下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由李某2一人承受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但李某1为智力壹级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经审查,李某1虽为智力壹级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但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低保等相关手续,而刘某作为李某1的母亲,亦有抚养李某1的法定义务。故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遗产价值、李某1的现实状况及有利于遗产分配完毕后双方的生活等因素,判决李某2在继承李某3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支付李某1遗产折价款220000元可行,李某2在二审期间同意在继承李某3名下银行存款的余额中支付88000元给李某1,属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采纳。刘某、李某1上诉坚持要求由李某1占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超出了一审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且也违背了李某3将法政路XXX房交由李某2一人继承的意愿,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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