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销合同中,买家能否以卖家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买卖合同中,买家只要收到货物了且无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都应立即付货款。即便合同有约定卖家要开发票,卖家未开的话,买家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除非开发票对买家而言真的很重要,双方有特意协商过。否则如果只是买家为拖欠货款而找的理由的话,法院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有约定卖家要开发票,后买家拖欠货款,法院就判决买家支付货款,但因卖家也有违约行为(未及时开发票),法院就降低了买家的延迟付款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卖家公司、买家公司签订的《2018年度家用电器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欠款金额,买家公司确认其拖欠卖家公司金额,对双方存在的争议金额部分,买家公司表示其已向卖家公司支付,但买家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该部分金额,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认定买家公司应向卖家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为5111871.59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述款项是否到达付款时间,分析如下:第一,涉案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已认定卖家公司交付了涉案全部货物,即卖家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属于其负担的主要义务;第二,买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因卖家公司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提出异议、买家公司因卖家公司未能提供货物附件而拒收货物、退货的情形;第三,在买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卖家公司不具备开具相应发票的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仅以卖家公司未向买家公司开具发票或发票未送达买家公司为由阻止款项交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对买家公司抗辩当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买家公司应立即向卖家公司支付货款5111871.59元。关于迟延付款的资金成本或违约金实为迟延付款的损失赔偿,买家公司未及时付款应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但卖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相应发票开具后并在其主张的起算日期送达给买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卖家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当,本院认定买家公司应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8月3日起向卖家公司计付迟延付款金额。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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