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货物买卖合同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5-30 18:56:24,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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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中,一方违约能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定金罚则一般是合同未开始履行即解除才适用的,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一般适用违约条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一审法院仍适用定金罚则判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二审法院就改判单倍返还。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梁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新某公司确认其收取的定金25000元系按照合同总标的500000元计算。经核算,该定金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新某公司根本违约导致梁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向梁某支付5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定金的问题。虽《经销商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定金责任,但该条款表述的内容为“乙方(即梁某)在签订合同时预先支付合同定金25000元,作为乙方完全履行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的担保”,并约定定金在后续进货时予以分批返还,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上述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性质上应为预付款。一审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决顺某公司向梁某双倍返还定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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