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经济社受政府委托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要告经济社吗?
张静律师解答:因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该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属于行政案件。经济社只是受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组织,其行为后果应由行政部门来承担,故行政案件中不应当把经济社列为被告,只能列其为第三人,帮助查明案情而已。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决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经联社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某区住建局是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某区某二类工业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某经联社系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接受某区住建局的委托,属于被依法委托具体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的“其他组织”,某经联社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某村二类工业用地项目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某区住建局承担,某经联社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某经联社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法院将某经联社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判令其与某区住建局、某区道扩办共同向陈某支付临迁费的认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某经联社虽不是适格被告,但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应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行政诉讼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