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显示产品是卖家提供的有用吗?
张静律师解答: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买家主张产品有质量问题,则需要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就算作了质量检验报告,如果不能确切证明受检验的产品是卖家提供的(如买家有多家供应商的情况),买家也容易败诉。总的来说,买卖合同纠纷中,卖家对售卖的货物数量承担较大举证责任(有对账单就可以),而买家对货物质量有问题承担较大举证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因为买家的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有问题的产品是被告提供的而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卖家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货行为以及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卖家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买家公司工作人员曾明确表,因物料不齐,货期相应顺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家公司亦多次催促买家公司及时提供生产所需的吊牌和安排货柜发货。提供生产、运输所需的物料、吊牌和货柜属于买家公司一方的合同义务,因买家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该义务,导致货期顺延,不应由卖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买家公司在提交了外国客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拟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该邮件未载明货物名字和具体的质量,无法显示与卖家公司有关。同时,买家公司提交的《成品检验报告》虽然载明卖家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需要改善,但不足以直接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按月对货款等进行对账结算,买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出具了《付款承诺书》,对应付货款予以确认。在上述过程中,买家公司均未对交货时间和产品质量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买家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承揽定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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