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违反一户一宅政策被拆除宅基地房能索赔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违建本是违法行为,即使房屋被拆除,也不对村民的合法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无法索赔。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民报建成功后,就开始建房。后镇政府以违反一户一宅规定撤销其报建,村民不服索赔。法院就认定镇政府强拆行为虽违法,但不需要赔偿。终因强拆行为违法,只需要酌情赔偿村民1万元。本案中,虽然村民不能建房了,但也不是血本无归。只能等拆迁了,到时拆迁也会按土地面积补偿安置房和补偿款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请求损失赔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镇政府)的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18年9月7日对原告作出《关于取消农村建房登记备案的通知书》,认为原告涉嫌提交“一户一宅”虚假资料,决定取消原《某镇农村建房登记备案证明》。根据原告提供的户口簿显示,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已经分户并为户主,其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其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出具的陈某1、陈某2在某村的房屋情况表,共有5处房屋的记录,其中位于某村某路5号的建筑面积分别为95.03和13.69平方米。因此原告现户籍地已有居所,即广州市增城区*的房屋,原告主张其新建房屋的行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证据尚不充分。原告建房的依据已被撤销,其建房所产生的建筑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损失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应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尚有部分建筑材料(包括红砖、水泥和沙石)堆放在建筑内,强拆时被掩埋而无法使用,因被告未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也未制作物品清单,因此对于原告该部分赔偿请求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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