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离婚房产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高胜率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6-27 14:04:08,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3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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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法律知识: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先度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明示的方式撤回申请,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当事人保持沉默,则视为通过默示的方式撤回申请。
《民法典》
第1076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新增法定应判决离婚情形:
《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使实践中许多夫妻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影响正常生活。为弥补这一漏洞,《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1079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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